98年全國春季國術聯賽暨2009年第十一屆世界國術錦標賽


中華代表隊選手選拔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匯集國際間愛好中華國術人士於一堂,砥礪武德、切磋武


     藝,弘揚中華國術於世界,促進人類健康。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內政部、外交部、觀光局、 中華


              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國術國際聯盟總會、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
四、承辦單位:台中縣體育會國術套路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中華國術國際聯盟總會各國分會()、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


              各單項國武術協會、各縣市國術會(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
六、選拔日期:983141天。
七、比賽及選拔地點:台中縣立港區綜合體育館(台中縣梧棲鎮文昌路350號)。
八、報名截止日期:983124小時止。
九、選拔報到時間:98314日 上午8點報到,9點過磅、抽籤,上午11點開始比賽。
十、領隊會議時間:9833日 上午10點假台南市國武術會召開並抽籤。
十一、報名項目限制:(一)聯賽(二)選拔賽。
          1.套路:每人限1拳術、1器械、1對練。
          2.擂台賽:每人限1量級不可跨項。
十二、年齢組別分為:
  (一)聯賽:以學校學籍為主,國小、國中、高中、社會組。
  (二)選拔組:以下年齡限於套路部分、擂台賽需滿18足歲以上。
    (1) 14足歲以下        幼年組
    (2) 14足歲至18足歲    青少年組
    (3) 18足歲以上        社會組
十三、競賽項目:男子組、女子組。
   ()、擂台賽:※(併在98年全國春季聯賽散打項目,成績入圍者使得參賽)
   ()套路賽:(必須演練傳統拳法,禁行亞運競賽套路)
  1、拳術(拳種、套路自選一項):註明淵源系派,核對不符者棄權論。
        (1)男子南派拳
        (2)女子南派拳
        (3)男子北派拳
        (4)女子北派拳
        (5)男子內家拳(行意、八卦、大極拳)
        (6)女子內家拳(行意、八卦、大極拳)


  2、器械(長、短、雜兵器任選一項):註明淵源系派,核對不符者棄權論。
       (1)男子長兵器
       (2)女子長兵器
       (3)男子短兵器
       (4)女子短兵器
       (5)男子雜兵器
       (6)女子雜兵器
  3、對練(不分拳術、器械,一對一以上)(1)男子組(2)女子組。
  4、每一選手比賽項目不得超過兩項(即拳術、器械各一項),不論單練或對練,每項以1~3分鐘為限(高中組以上),國小、國中組每項 以40-50秒為限。
十四、競賽規則:
  1、依據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200511月修訂之「國際國術規則」(經行政院 體育委員會、體育運動總會審核編印)
  2、內家拳包括行意、八卦、太極拳,採用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內家太極拳 比賽規則(包括推手)。



十五、服裝規定:
  1、套路:(拳術、器械、對練) 均穿著無口袋白色半截袖漢裝、黑色


             籠褲、外擊巾帶。
  2、徒手擂台、掛技擂台:均穿著無口袋白色半截袖漢裝、黑色灯籠褲、


       外擊巾帶,外加護頭、護齒、護胸、手套、護譡請自備。
  3、器械技擊擂台:均穿著無口袋白色半截袖漢裝、黑色灯籠褲、外擊巾帶


       外加護甲請自備。



十六、獎勵:
  (一)聯賽:
     個人獎:
     (1)套路比賽:「拳術(北拳、南拳、內家拳)」、「器械(長兵、短兵、 雜兵)」、「對練」七項,不分量級,依男、女分齡分組,每項各取 最高分之前一至三名,分別發給獎牌及獎狀,第四名後依順類頒發 獎狀。
     (2)「器械技擊台賽」、「徒手擂台賽」、「掛技擂台賽」三項,按男、女 分組,各量級前三名分別發給冠、亞、季軍獎牌、獎狀,惟每項 每級參賽人數不足四人時,以三取二、二取一敘獎。
  (二)選拔賽:發給入圍獎狀。
十七、報名:
 1、日期:20093124小時以前,按規定完成報名手續(上網公告報名)
 2、地點:台北市朱崙街20706
    電話:00-886-2-2731679487711432
    傳真:00-886-2-27310023
十八、報名費:每人繳交500元、國小組每人繳交300元,不含往返交通及食、


              宿請自理。
十九、各代表隊共同遵守事項:
  1、參賽選拔及國中組以上之選手,原則必須需具備中華民國國術總會


       會員會籍資格,始能報名參加比賽。
  2、幼年組(國小組)凡對國術有興趣者均可報名參加使得參加聯賽。
  3、請隨身攜帶個人身份證明文件,以便辦理報到、檢錄。
  4、各參加擂台賽選手,均須於報到時繳交最近4星期內身體檢查表、保險單。
  5、各代表隊必須按規定時間完成報到。
  6、大會安排之程序,非經大會同意不得變更。
  7、選手應本以武會友、團結和諧、公平競賽之精神修養參賽,不得有失 武德之表現或有影響大會運行之不當言行。
  8、參加比賽服裝,依照本會規定之服裝穿著。
  9、選手未滿18歲須繳交家長同意書。
二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另案修正。
二十一、本會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97年12月17體委競字第0970024605號函同意備查。
公佈日:2009/1/13   最後修改日:2009/1/13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高雄市陳氏世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