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屆台灣盃陳氏太極拳全國錦標賽實施計劃暨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提升陳氏太極拳國術水準推廣全民體育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特舉辦台灣陳氏太極拳全國錦標賽,以普及全民太極拳運動。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高雄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高雄縣武當趙堡太極拳協會
四、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第九支會、台灣陳氏太極拳發展協會、台北市木柵陳氏太極拳協會、台北縣陳氏太極拳協會、高雄縣陳家溝太極拳協會、高雄市陳氏太極協會、高雄市陳氏世傳太極拳協會、台中市太極拳協會、彰化縣陳氏太極拳發展協會、高雄市八卦掌協會、高雄市李派太極拳協會、中鋼太極拳社、國立鳳新高中
五、日 期:中華民國99年8月1日(星期日)
六、比賽地點:國立鳳新高中(高雄縣鳳山市新富路257號)
十一、比賽項目:
(一)團體賽:以6人~10人為限,每增減一人扣0.1分
項 目:1、陳氏三十八式(時間5~6分)(全民運動會版本)
2、陳氏四十八式(時間5~7分)(洪允和版本)
3、老架一路(招式不限,但僅限老架):時間限定6~8 分鐘
4、趙堡代理架:時間限定4~6分鐘
5、趙堡忽雷架:時間限定5~7分鐘
6、九十九式太極拳(不限招式)時間限定5~6分鐘
7、其他陳氏套路:時間限定5~7 分鐘
8、其他傳統套路(時間5~6分)
說 明:1、每隊可參加兩項比賽
2、以上各比賽項目如其中一項的參賽隊伍不足三隊時,將和其他項目隊伍合併比賽,如超出十二隊時分二組比賽。
3、其他傳統套路,超過6隊以上可單獨成立比賽項目。
(二)個人賽:每人可報兩項比賽(一項拳架,一項器械),或單報一項。
組 別:1、社會男子組
2、男子長青組(55歲、民國44年(含)以前出生者)
3、社會女子組
4、女子長青組(55歲、民國44年(含)以前出生者)
5、學生組:高中、國中、國小
項 目:1、三十八式(全民運動會版本):時間限定5~6分鐘
2、四十八式(競賽指定套路):時間限定5~6分鐘
3、老架ㄧ路(不限招式、但僅限老架) :時間限定 5~6分鐘
4、新架一路(不限招式、但僅限新架):時間限定5~6分鐘
5、陳氏56式(大陸制定招式):時間限定5~6分鐘
6、砲捶(不含招式):時間限定3~4分鐘
7、混元架:時間限定6~8分鐘( 2006/11/18 修訂)
8、九十九式太極拳(不限招式)時間限定5~6分鐘
9、趙堡代理架:時間限定4~6分鐘
10、趙堡忽雷架:時間限定5~7分鐘
11、其他陳氏套路:時間限定5~7 分鐘
12、其他傳統套路(時間5~6分)
13、太極劍:時間限定3~4分鐘
14、太極刀:時間限定3分鐘以內
15、春秋大刀、太極槍混合:時間限定3~5分鐘
16、太極扇:時間限定2~4分鐘
17、其他太極器械:時間限定4分鐘以內
說 明:1、每人可報名單項,或限報兩項(一項拳架、一項器械)。
2、長青組如人數不足時,將男女分開,併入社會男子組或社會女子組比賽,合併後如人數仍不足三人時,將男女合併比賽。
3、各項器械如同一器械超過六人時,得獨立分項比賽。
4、器械比賽必須於報名時註明器械名稱。
5、除以上所列項目之外,各套路如同一項目超過六人或六隊時,亦得獨立分項比賽。
6、各項目各組參加人數如超過二十人以上時,分兩組比賽
十二、競賽規定:
(一)團體比賽,每增減一人扣0.1分。
(二)團體比賽,每人只能參加一隊,不得跨隊比賽,如有違者,該項比賽成績不予計分。
(三)比賽評分悉依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定之太極拳比賽規則。
(四)團體或個人比賽不足三隊或三人時,合併比賽,再不足時得取消比賽。
十三、獎 勵:
(一)團體賽:各項目參加隊數五隊取前三名,四隊取二名,三隊取一名,二隊不比賽,六~七隊取
四名、八~九隊取五名、十隊以上取六名。
(二)個人賽:各組參加人數五人取前三名,四人取二名,三人取一名,二人不比賽,
六~七人取四名,八~九人取五名,十人以上取六名。
十四、競賽順序:各項團體及個人比賽順序定於7月11日 (星期日)上午十時整,假高雄縣武當趙堡太極拳協會會館公開抽籤。(高雄縣鳳山市文化路95巷9號)未親自到場者,將以公開方式由公正人士代抽。
十五:報名及參加辦法:
(一)參加套路個人賽人員,請繳交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二張,並填寫報名表。
(二)參加團體賽之領隊、教練、管理各附二吋照片一張,並填寫團體報名表。
(三)團體賽之領隊、教練或管理不得兼任賽員。
(四)參加比賽隊伍,各項費用自行負擔。
(五)各隊請於8月1日 上午8時至8時30分報到。
(六)領隊會議於8月1日 上午8時40分舉行。
(七)每隊應設領隊、教練、管理一人,俾與大會接洽有關事宜。
(八)裁判人員不得兼任領隊、教練或管理職務。
十六、申 訴:
(一)團體表演賽及個人套路比賽,以裁判之宣判為終決,賽員不得提出申訴。
(二)選手資格之申訴,應由領隊以書面簽名蓋章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書及繳付保證金新台幣三仟元,審判委員會裁定申訴不符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三)有關競賽所發生之問題,除當時應由領隊以口頭提出外,仍需依照規定於三十分鐘內補具正式書面手續,其餘人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或提出申訴。
(四)審判委員會遴聘五位公正人士擔任。
十七、注意事項:
(一)選手比賽時不得發出無意義之聲音或作妨礙會場秩序之言行,如違者取消其比賽資格。
(二)比賽順序經大會排定,且選手須服從裁判員之判定。
(三)個人賽選手應穿著大會所規定的服裝,上衣為對襟小褂,中式立領,七排扣之長袖單色功夫裝,袖口為克夫之燈籠袖,及有鬆緊腰帶之燈籠褲。同時頭上不得纏布巾,腰上不得扎腰巾,或著其他奇裝異服。
(四)選手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備查,唱名三次尚未出場者,視同棄權論。
(五)各隊應整齊列隊進場及退場。
(六)各隊應依照大會指定之會場席位入座,並保持肅靜及場地清潔。
(七)各隊應於每場比賽開始前十分鐘列隊到達指定之位置,比賽完畢後列隊退場,唱名三次未出場者,作棄權論。
(八)比賽中禁止以閃光燈拍攝。
十八、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視情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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